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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2001)教电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改革,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高等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审慎的原则。200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管理,加大了对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采取了配套措施制止“双轨”收费,各种乱收费得到了明显治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没有全面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收费偏高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年,也是执行“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十五”高教工作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2001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运行,确保高校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总体工作,继续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已对上述某些专业的学生收取一定学费的,2001年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挪用、挤占、平调。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各高等学校的2001年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三、为统一、规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今后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实行定期公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制度,在每一新学年开始前公布上一学年的相关费用水平,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当年学费标准的依据。各地区不再确定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鉴于2001年的学费标准稳定在2000年水平,2001年暂不公布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数额。
四、在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前和新生入学后,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落实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和各高等学校要进行认真自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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