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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200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稳步实施。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是我国财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分配关系,遏制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也有利于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方案》,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意义,正确领会改革精神,全面把握改革的基本内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二、切实加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地方、部门间利益的调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和配合,齐心协力,推进这项改革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认清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自觉地支持改革。省政府已经成立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级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三、认真做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有关基础工作。一是认真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做好中央和我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取消各地违反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对保留的合法收费项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站(卡)设置条件、审批程序,加强管理,坚决撤销非法设置、已还完贷款(有偿集资款)和经营期满的收费站(卡),使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设置合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凡国内外经济组织经批准设立的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等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时,必须到省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三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抓紧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及水上运输市场秩序和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四是要结合机构改革,统筹考虑燃油税开征后现有交通和车辆收费稽征人员安置问题。五是积极研究制定燃油税具体补偿措施和转移支付方案。
四、继续做好交通和车辆有关税费的征管工作。各级国税、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衔接工作。在燃油税正式开征前,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规费的征管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征缴,保障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


200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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