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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经二(2001)161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财企〔20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内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京财经二〔2001〕22号执行,即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即予废止。
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不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200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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