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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军转联字[2001]07号


各市 、各市政府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查接收后,按照安置计划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在安置地的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及其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省、市根据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职能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管理体系。按照机构设置和定编原则,具体的机构、编制问题,可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报研究。

  (二)、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1、在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

  2、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的编制、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工作。

  3、研究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办法,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协调工作。

  5、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1、在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入户、入学等工作。

  4、实施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5、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转移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对本地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从其部队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l日起逐月领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由安置地的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38条的有关规定,对退役金标准进行核实,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审定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支付。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项目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经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批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选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在全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方案颁布后,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养老、失业保险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按照各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发放的个人退役金中代扣,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应根据其转岗就业需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鼓励、支持他们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人数较多需专门组织的,可在省、市军转培训中心集中办班培训,或委托地方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单独编班学习;人数较少的,可采取插班学习的形式送入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应以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培训单位应当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学习培训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确定教学方式和设置专业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对报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凡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应免试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地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

  (五)、各市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组织的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应采取由安置地政府适当补助办法解决。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就业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核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商本级财政部门先行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并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所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在下年度汇总报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全省汇总后一并上报中央财政支付。

  (二)、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经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然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依此向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全省年度经费需求计划预算,向国家军转、财政部门上报,并根据国家下达的预算,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经费计划下达预算并拨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管理渠道分级解决。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业务经费和一次性启动经费,由安置地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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