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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1〕117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会议精神, 强化民主监督,扩大基层民主,促进行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 导思想,以“为人 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为主题,坚持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发扬民主、注重实效,通过 行风评议代表对部门和行业的风气进行公开评议。
  第三条 评议的对象: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三)公益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
  第四条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协调组织工 作由泸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承担。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评对象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的情况。
  (四)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理和解决的情况;群众信访反映需要解决的 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自身制定的行风建设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 评议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主要起草下发评议工作通知,推荐评议代表,草拟当年评议方案,拟定评议 工作计划,被评单位部门组建评议领导机构。
  (二)宣传动员。市政府组织召开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各被评单位(部门)组织发动,部署 评议工作,评议代表熟悉了解被评单位情况,制定调查了解方案。
  (三)调查评议。评议代表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 ,广泛收集意见,归类分析,形成评议意见。被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组织召开集中评议大会。
  (四)集中整改。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问题进行整改,建 章立制,评议代表督促被评单位整改。
  (五)总结阶段。评议代表根据评议方案逐项检查验收,按得分情况提出等级意见,报市政府 领导审定,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第七条 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二)廉洁勤政(13分)
  (三)职业道德(10分)
  (四)服务态度(15分)
  (五)行业规定落实情况(52分)
  评议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 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评议的主体是泸州市人民政府聘请的行风评议代表。
  第九条 评议代表:
  (一)代表条件
  1热爱评议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
  2参政议政能力强。
  3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4敢于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
  5具有一定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文化业务素质。
  (二)选聘方法
  主要请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新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协商推荐, 也可由市纠风办推荐,经同意批准后,市政府颁发聘书。
  (三)代表人数、任期
  代表人数按每个被评单位8—10人聘用,任期相对固定,每年根据选定的被评单位(部门)情 况作适当调整。
  (四)主要任务
  评议代表在市纠风办的具体指导下,对被评单位(部门)的行风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听取 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督促被 评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评议代表的权利:
  在评议期间,评议代表对被评单位(部门)在行业风气方面的情况有调查权、评议权、监督权 ,同时,对评议对象的行风是否合格具有表决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年选定2—3个部门、单位进行评议,评议名单由市纠风办提 出,报请市政府领 导批准。对已经参加评议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抽查回访,如不合格,限期 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评议前,被评单位(部门)要按照市纠风办的要求,将涉及本单 位、本部门的有关 行政执法、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相关资料、法律条规印送评议代表。要积极配合 评议工作,如实汇报情况。被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 评议会议前3天将自查报告按规定份数送市纠风办和评议代表。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在评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代表正常履行职责。
  (二)评议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议各阶段,各方面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度办事。
  (三)凡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的代表或向评议调查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 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议代表要公正评议,廉洁自律,不以评谋私。
  (五)评议代表要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对被评单位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要遵守评议考勤 纪律,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纠风办提出预算,市财政予以保证。 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奖励。凡在评议中,被评为行风合格单位和为评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 给予表彰奖励授牌,或给予物质奖励。
  (二)惩罚。在评议中,凡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经是文明单位的 ,建议批准机关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下年重新评议,如仍不合 格的,由市纠风办提出调整该部门领导班子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报经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按 干部管理权限处理。评议结果,与当年目标管理奖挂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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