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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9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工作计划、决定和行政措施;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六)听取市长、副市长和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市政府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常务会议讨论的工作。
  二、议题确定
  (一)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向各市长、秘书长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以及各市长、秘书长在各县区和各部门的报告或请示上的批示情况,草拟常务会议议题。
  (二)市政府办公室将草拟的常务会议议题,报送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长、常务副市长阅示,由市长决定常务会议的议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1.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
   4.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
   5.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三、材料的准备
  (一)根据会议的议题,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审核。材料必须详实清楚,简明扼要。凡未经分管市长、秘书长审核的材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二)对涉及到几个部门工作内容的议题,事先必须经分管市长和秘书长协调,或由分管市长指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研究。凡未经过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经过协商研究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会议研究。
  (三)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的材料,根据会议的要求,按规定格式和份数将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送市政府办公室。材料汇总后先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副主任,以便领导提前了解、研究会议材料内容。
  四、参加会议人员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正、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数的一半。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
  (二)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有关处室应当派员听会。
  (三)会议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议题,可邀请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五、审议和决定
  (一)审议议题时与会领导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二)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协调后,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六、会议准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市长决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会务准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七、会后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2日内形成初稿,送分管主任、秘书长审阅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范围分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及时存档。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于10日内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到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反馈。
  八、会议要求及纪律
  (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时,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
  (二)与会人员要紧密围绕议题充分陈述、发表意见。
  (三)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主要负责人不在市内的,可以委派分管领导参加,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单位,除承担文稿修改任务外,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不带助手。承担文稿修改任务的工作人员在会议讨论相关议题前应在会场外等候。列席会议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替代或增加列席人员的,必须提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经分管市长、秘书长批准。
  (四)与会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会议期间严禁喧哗和私下议论,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有急事可通过市政府值班室转告。
  (五)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人员,非领导询问时,不得擅自插话,确保会议严肃性。
  (六)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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