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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34号

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的安置保障工作,是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厂_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个体从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尚未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所辖市、区,要根据《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常政发[1998]2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本地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均须按本单位从业人员不低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福利企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福利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职工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应达到规定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依法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社会福利企业不准虚报或让残疾人挂名,如发现虚报、挂名等现象的,将依法查处。

福利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条件,因人制宜安排岗位,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率和出勤率达80%以上,充分发挥残疾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积极作用。

福利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残疾职工上岗劳动,应贯彻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的原则,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因生产变动等原因,安排残疾职工待岗、放假等,也应保障其基本生活补贴。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民政、税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检查和监察。

(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和个体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对残疾人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的,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扶持办法,减免有关费用,落实规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开业基本条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所在地残联、财政等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扶持其开业,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将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和个体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各级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办班培训、分散插班培训和选送参加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和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以及登记求职的残疾人参加培训,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学员应给予培训费用优惠和减免。对无业、失业、下岗及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初次培训并合格者,经所在地残联批准后给予补贴;对参加中级以上培训尚未就业的残疾人,经所在地残联批准后也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六)各社区要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他们个体从业提供便利条件。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时,要支持、帮助盲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各社区要广泛联系和发动社区成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一帮一”、“众帮一”等各项志愿助残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内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工作、生活、学习、就医等各种困难,使他们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七)各单位对残疾职工应安排适合其生理特点的工作岗位,各单位与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如无特殊原因应予续签劳动合同,尽量稳定残疾职工的岗位。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报酬、福利待遇及医疗费用应予保障,并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严重的职工给予特别的扶持和照顾,对他们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一)对残疾程度严重的职工实行提前退养的照顾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残疾职工,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办理内部退养,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退养生活费按本人标准工资加物价补贴的70%,每提前1年扣减1%计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中残疾程度严重的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职的照顾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男年满50、女年满4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男不满50,女不满4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提前退休和退职职工的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残疾职工应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四)对市区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托底保障”。对市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由市残联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每月增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特困残疾人助残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所辖市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助残金。今后随着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助残金标准应作相应提增。

(五)农村在实行税费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并制定对残疾人的优惠保障措施,维护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基本权益。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托底保障”,对“低保” 家庭中的残疾人增发特困补助。

(六)市区参加医保的精神病人,享受医保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市区未参加医保、无工作单位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药品救助措施,以稳定其病情,降低复发率。药品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残联会同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各所辖市对贫困精神病患者也要采取药品救助措施,药品救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三、落实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责任

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关系到我市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当前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矛盾,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好。

(一)各所辖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安置保障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本地残疾人得到充分就业和保障。

(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承担贯彻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政策规定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残疾人安置保障的责任人,要把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劳动监察、统计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为配合残疾车的整治工作,要重视残疾人车主(下肢残)的安置保障。根据残疾人车主(下肢残)的具体情况,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维护残疾人车主(下肢残)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原则,通过做过细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和措施,分层明责、责任到人,落实安置保障工作。对其中一些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保证其基本生活。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和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纳入“低保” 线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业务指导,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残联要加强宣传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使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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