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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
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
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
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设计、
制作、发布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容貌、促进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规划、建设、交
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可以组织所有权人和经
营管理人,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经营使用权;由取得使用权的
广告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
  第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
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清晰、明白;
  (二)结构坚固、外形美观、容貌整洁;
  (三)文字及书写规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
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
业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
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未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证》者不得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商品交易会、展览会、文艺演出活动、体育赛事及其他活动需要发
布临时性广告的,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
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撤除。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十堰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有效复印件;
  (三)《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四)场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含场租合同);
  (五)符合法定资质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效果图和结构(施工)图;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
在《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申请人一并转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
审查。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该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广告主需要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及相
应广告经营能力的广告经营单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之
内。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
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广告业务发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广告合同,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
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并在其右
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发布季节性处理商品或新进商品等临时性广
告的,应当使用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的活动广告牌。
  第十八条 本市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
要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设置、
发布。
  第十九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
得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合同。
  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修建户外广告设施的单
位和个人收取场地费或建(构)筑物占用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 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
书面通知发布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撤除
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
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适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和整修,保障户外广告的整洁、安全、美观。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损害(伤)的,设
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发布布标、条幅、横幅等商业广告。确因特殊需要发布
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将批件送市工商局备案,经登记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
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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