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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中府[2001]8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是本市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工商、交通、邮政、公安、司法、监察、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者,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非法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凡需设立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档点的(已经设立的,应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核定手 续),必须向相应的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定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 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场所,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保护野生动物或检举控告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行为的,依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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