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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78号

颁布《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湛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将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对外进行技术转让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专利权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专利权单位在自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单位以职务专利权作价投资的,可从投资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如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能实现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与本单位签定利益分享协议,享受转化该项成果规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三)企业在科技成果项目投产3-5年内,应按项目投资后税后利润总额的 10%以上奖励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有贡献的管理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收入,要与科技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所作贡献相挂钩。
  (四)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列入省和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计划,同级财政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和《988科技兴湛计划》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5年内给予资金扶持。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营业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其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征。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科技人员在湛江市(含县、市、区)创办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以及同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以用合作的方式,携带项目、人员、仪器设备等进入企业。具体合作方法,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国家和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的转化活动。单位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 (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的协议。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允许离岗人员2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用地除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具有国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
  (二)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
  三、推进技术股份化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国家、省和湛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奖励。
  (二)鼓励科技人员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的骨干科技人员,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科技人员,可以采用人力资本作价入股。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作价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5%。
  (三)向科技人员提供股份奖励。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骨干科技人员获得的股份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
  (一)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没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市场承认、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评奖。
  (二)改革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评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三)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五、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各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在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教育培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融资机构等方面做好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服务。
  (二)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各专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三)大力开发第二次人才资源,可通过延退、返聘、外聘等形式,多方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高级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他们为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力量,并按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办博士后工作站,并完善科研条件,吸引一批博士人才来我市进行科研攻关、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投入力度,在继续教育经费使用上重点向业务骨干倾斜。
  (六)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发明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和制裁各种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对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转让、实施许可等提供全面服务。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市财政对授权专利的本市专利人给予奖励。
  (七)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称号,可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规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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