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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1]07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联系电话:3389625,联系人:廖树森)。特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佛山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机构管理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强化政府对医疗服务的调控作用,运用财政、税收、物价等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促进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的全面深化,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医疗机构分类的界定依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和功能任务。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和用于自身业务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功能任务主要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其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还必须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三、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原则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整体来划分。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必须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全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一)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同意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血站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集体举办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分类依据和原则,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社会或港澳台同胞捐资举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私营诊所、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部队编外医疗机构一般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赋予承担社区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措施
(一)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院。
(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计划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四)加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计划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和变更用途。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佛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佛山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项目、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机构登记校验、名称规范、执业规范、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的指令性任务。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五、申报核定程序与权限
(一)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报审批表》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交《广东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报审批表》一式十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证的原件以及正、副证的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占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若申请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先报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分类界定标准予以核定后,在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书和执业许可证的正、副证上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三)各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各类《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登记表》一式六份和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批表》各一式六份,报佛山市卫生局备案,并由佛山市卫生局按规定统一上报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
(四)市直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驻市区医疗机构,由佛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核定。
六、方法步骤
(一)申报核定
  我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核定工作计划于9月底前完成,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把握政策。各市、区卫生局要召开相应会议,全面学习有关文件,准确把握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目的、意义和要求。
第二阶段:申报审核阶段。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不占有国家集体资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工作,在完成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占有国家或集体资产、同时申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核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完成资产评估后,并提交合法资产评估报告和《广东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报审批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社会公告通过佛山日报、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公告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不占有国家集体资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次公告占有国家集体资产或其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医疗服务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稳步实施。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政府行为,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推进卫生事业经费补助办法、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税收政策的改革,建立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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