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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芜政办[20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
二、 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 对下列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授权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1、 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2、 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3、 依法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4、 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 依法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6、 依法转送规范性文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处理;
7、 其他认为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
四、 市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加盖"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 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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