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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黄政〔20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是今后我市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2001〕34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宣传
社区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在社会保障和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发展社区服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社区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培育公益精神和互助观念,使社区服务成为城市社会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点。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市里已成立了黄山市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县要尽快成立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领导。各地要尽快把省、市的“意见”传达到基层,并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抓好社区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吃透文件精神,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材料和利用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扶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
二、明确目标,推进我市社区服务的发展
(一)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今后5年内,市辖区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屯溪区为社区建设的试点单位,其服务中心要在2002年上半年建成;黄山区要利用现有的设施,尽快改建,力争在2002年底前建成;徽州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2002年建成。所有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屯溪区昱东、昱中、昱西、老街办事处及歙县徽城镇要在2002年上半年建成,其他街道及县城镇,要积极想办法,尽早建立。居委会要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到2002年底,要有85%以上社区居委会建成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区、街、居三级社区服务网络。
在兴建(改建)区级社区服务中心时,各地要统筹安排,分年实施,争取有1—2个社区服务中心列入省计委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计划,获得三产引导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扶持。市财政每年也将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社区服务业发展和建设。各区县也要拨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社区服务中心及网络建设。
(二)加大力度,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各区、街道(县城镇)、居委会要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相适应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纳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区、街(镇)的工作目标管理序列。同时,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业网点建设,要配合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尽快建设一批为老年服务的社区设施和活动场所。使网点建设覆盖各住宅小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服务网点建设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社区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基本达到每千人1个以上。
开展社区服务业,离不开社区服务队伍。各区、街(县城镇)、居都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屯溪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服务队伍建设前两年以居委会为重点,逐步发展建立区、街、居三级共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社区服务队伍体系。
三、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通力合作,优化社区服务业发展环境
发展社区服务业,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助配合。
1、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凡由居委会、街道、镇兴办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的社区服务业由所在区、县民政局核定服务项目后审批、发证;由区、县兴办的社区服务业由市民政局审批、发证。凭《社区服务证书》到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手段、服务收费和减免税优惠等证明。《社区服务证》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发证。
2、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幼儿园、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等福利机构的育养、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按居民待遇或给予优惠照顾,其电信业务收费、有线电视安装、收视收费、车辆养路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率等给予优惠照顾或减免。
3、在兴建(改建)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公寓时,免收城市增容、教育附加、墙改、规划咨询等费,其他费用如散装水泥、渣土管理、放线测量等费用给予减半优惠。
4、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所在街道办事处参与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并监督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凡未将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及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建小区竣工时,凡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房管部门不予验收,居民不得进住。居民已经进住的,居委会用房未解决的,由房管部门提供同等面积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产权属当地政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对旧城区确无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5、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业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据辖区内下岗再就业工作实际,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与教育、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利用属地教育机构、科研单位的优势,开展切实可行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直接吸纳和通过中介间接安置下岗职工。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占上年未从业人员总数的50%,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2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7、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指导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点,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结构调整。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区、街、居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8、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为发展非国有经济做好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8〕40号)办理。对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属于物价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服务项目,物价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服务对象,建立标准有别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等福利性的服务价格实行优惠。
四、选准试点,循序渐进,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典型引路,做到点面结合,促进共同发展。要把社区服务组织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程度等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要充实人员,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广泛吸纳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加入到社区服务行列,加强岗位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服务质量的普遍提高。充分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积极利用破产、转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社区内的医院、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巩固壮大社区服务阵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的内部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逐步在全市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要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参与意识。各地要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市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有关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出台相应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的社区服务工作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用于指导社区服务业的实践,推动社区服务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社区服务,提高社会全体成员对社区服务的认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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