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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我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政〔200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进一步深化我市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我市乡镇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全市农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结合我市乡镇企业实际,就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明晰产权,转换机制,政企分开,规范运作,盘活存量,增强活力,推动和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基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巩固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二、认真完善和落实改革的相关政策
1、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发〔1997〕8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企镇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并成立乡镇集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和管理,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乡镇集体资产的增值及出售的所得变现资金,必须纳入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专项用于发展乡镇企业,或偿还有关乡镇企业贷款及其它债务,不得挪作它用。
2、条件较好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经营者认购比例可超过50%,可在2年内分期付款并可出任法定代表人。
3、规模小、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鼓励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在企业总股金中占有较大份额,鼓励经营者与职工共同出资买断或控股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购买时一次性付款的,按净资产80—90%优惠;分期付款的可通过公证在3年内付清。职工个人购买50%以上的股权,可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有技术特长的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入股的股本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0%,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25%的部分可以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
4、对“小、微、亏”企业,通过整体出让、兼并、拍卖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对“零资产”进行改制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扩股认股工作,吸纳社会资金,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参股;整体无法搞活的企业,可将企业中有效资产剥离出一部分,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并妥善处理老企业的债务。出售、承包、租赁乡镇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竞包、竞租。既要考察投标人的出资额,又要考察其思想品德和经营能力。
5、合理量化改制企业的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通过产权界定属于企业自身积累所形成的净资产,可通过配股全部量化给职工个人,不配股的不量化。量化时可按责任大小、工龄长短、贡献多少等因素进行划分。量化的股权只享受分红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职工离开该企业,量化的股权自然终止。
6、放手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外向型企业。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或参股、控股乡村集体企业,均享受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农民个人独资兴办个人企业,除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行业免征营业税外,开业1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兴办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兴办农村私营企业,要保证土地使用的需要,赋予一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项目达500万美元,或总投资不足5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办理。
7、金融部门在依法落实金融债权的基础上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对改制企业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对负债率较高的企业,金融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积极扶持企业渡过难关。企业改制费用参照市政府黄政〔2000〕19号文件规定予以优惠。
8、改制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管理。要切实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做到各司其职,协调运作,有效制衡。股份合作制企业要通过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正规运作;有一定规模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要创造条件,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争取进入二板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范运作,防止经营者进行掠夺性经营。
9、处理好乡村行政组织与改制企业的关系。乡村行政和经济组织要减少行政干预,搞好服务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改制后的企业其性质、隶属关系不变,可继续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履行义务。
三、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县(区)要确定专门组织或专门机构负责乡镇企业改革工作,制定具体的目标实施方案。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协调解决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涉及乡镇企业改革中必须履行的程序,要积极提供方便。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乡镇企业改革,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乡镇企业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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