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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56号
印发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一、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人选择范围
(一)在蚌埠市有较大合作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者;
(二)沿海涉外机构成员;
(三)境内外友好城市(地区)的有关机构或友好人士;
(四)境内外事业有成的蚌埠人;
(五)境内外代理机构。
三、代理人的产生
(一)市领导、三县四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推荐,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联系,征求对方意见;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代理人名单。
四、代理人的聘任
(一)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二)聘任期一年,可连续聘任。
五、联系方法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代理人联系,并向其提供蚌埠市招商资料。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驻地代理人保持接触。
(三)市政府可不定期邀请代理人来蚌考察。
六、鼓励措施
(一)根据代理人的情况,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经济顾问”或“招商顾问”等称号,也可由市政府推荐担任市政协或有关群众团体的名誉职务。
(二)市财政每年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信息劳务费。
(三)项目介绍成功后,按《蚌埠市对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代理人奖励。
(四)代理人业绩显著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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