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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7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 经市政府第59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一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 施办法(试行)》(蚌政办〔2000〕37号),切实解决集体所有制企 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我市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 对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 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部门审批;县、区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 报同级体改部门审批。   
  二、鼓励各类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或兼并集体所有制企业。 根据出售企业的资产状况,由购买人买断企业产权。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者以现款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购买企业的,给予收购款总额20%的优惠。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购买者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实行承债式兼并,获得企业资产所有权。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售、拍卖净资产收入,用于安置职工 后的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用于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费用。   
  四、净资产为负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批准,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由县、区财政以受让企业今后上交的所得税补返企业,直至补到“零”资产
为限。     
  五、对愿意自谋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企业可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分期分批支付。资产变现困难的企业,经 评估可将资产折算为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在变更劳动关系后, 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允许股份在企业内部转让),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可用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安置职工。   
  七、多数资产已抵押在银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遵循个案处理的原则,与债权银行协商,以务实的态度将抵押资产变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债务,部分用于企业安置 职工。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所涉及的房地产交易费、评估验资 费、工商注册费、破产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土地出让业务 费、土地变更登记费、车辆过户费等有关费用, 可比照《蚌埠市 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蚌政办 〔2000〕9号文件)第24条的规定进行办理。落实金融债权时的贷 款抵押登记费用,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集体企业改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根 据《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精神给予办理,并只收取工本费 10 元。   
  九、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等地方 税收,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列支,主要用于企业改制费用的补贴。   
  十、《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 法(试行)》(蚌政办〔2000〕37号)文件中关于“集体工业企业原 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的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 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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