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鳗苗捕捞季节海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海管[2001]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鳗苗捕捞季节的海域管理,制止越界违章捕捞行为,保障良好的通航环境,维护鳗苗捕捞作业的正常秩序,我办制定了《加强鳗苗捕捞季节海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鳗苗捕捞季节海域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 十二月七日




附件
加强鳗苗捕捞季节海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鳗苗捕捞季节的海域管理,制止越界违章捕捞行为,保障良好的通航环境,维护鳗苗捕捞作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等有关法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年12月16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鳗苗捕捞季节。

  二、鳗苗捕捞海域

  (一)鼓浪屿南部近岸捕捞区,连接以下各角点经纬度范围的海域:118°3′6.936″、24°26′41.327″;118°3′10.781″、24°26′21.259″;118°4′30.011″、24°26′3.067;118°4′23.356″、24°26′28.832″。参照物为嵩屿电厂烟囱至胡里山炮台连线以北。

  (二) 厦门岛南部近岸厦门大学南门至白石鳗苗捕捞区,连接以下各角点经纬度坐标范围的海域:118°5′8.254″、24°26′10.061″;118°5′9.073″、24°25′58.938″;118°7′51.216″、24°24′25.901;118°7′50.6″、24°25′24.389″。

  (三)所有鳗苗捕捞船只,应持有厦门市渔政管理部门发给的鳗苗捕捞证,并在显要位置挂上标记,在上述规定的捕捞区内从事鳗苗捕捞作业,禁止在航道上布设捕捞设施。

  (四)各有关区、镇(街)和村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鳗苗捕捞船只和人员的管理,配合涉海管理部门做好鳗苗捕捞季节的海域管理工作。

  (五)在鳗苗捕捞季节内,海上综合执法协调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执法行动检查,对检查到的违章捕捞船只和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对拒绝检查、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鳗苗捕捞区范围图(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