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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1〕 20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蚕茧流通体制,营造良好的蚕茧生产经营环境,维护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全省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是茧丝绸产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必然选择。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供需脱节、部门分割等问题依然困扰我省茧丝绸产业的发展。因此,深化我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放在重要的位置;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用改革的精神指导和推动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要向广大农民和经营者宣传国办发〔2001〕44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踊跃参与蚕茧流通体制改革。通过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经营关系,建立政企分开、供需结合、市场统一的格局和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茧丝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我省茧丝绸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体制保障。
  二、改革完善鲜茧收购管理体制和价格管理方式,逐步实现市场条件下鲜茧收购的有序经营
  (二)鲜茧收购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适当放宽收购渠道,允许具备条件的缫丝、丝绸生产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收购。鲜茧收购单位必须进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在获得《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鲜茧收购,并在与农民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进行。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联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制定《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经营单位持《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五)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转让、倒卖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由省经贸委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通知该经营单位在10天内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无《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一律取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省经贸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年5月初以前向社会公布鲜茧收购单位名单及有关情况。
  (八)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列入省级定价目录,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格。每年收购季节前,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根据蚕茧市场供求情况、生产成本、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情况等因素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级授权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价格。制定价格时还必须做好毗邻地区(省际间、各地州市、各县之间)价格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保持地区间价格基本平衡。
  (九)蚕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规定,在收购、销售活动中明码标价,价格公开,并做好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在蚕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适时采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以保持蚕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改革完善蚕种产销体制,强化质量监督,为培育优良蚕种和保护蚕茧资源提供有力保障
  (十)为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种,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在蚕种流通过程中,为防止微粒子病传播和保证优良蚕种的生产使用,凡省内生产和省外、国外进入我省的任何蚕种,须经省农业厅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核发《云南省蚕种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流通。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假冒的蚕种不允许在省内流通或饲养,违者一经查实,全部就地销毁。省外蚕种流入我省,其经营单位与我省经营单位一视同仁,需持所在地颁发有效的《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我省蚕种流向省外,其经营单位应自觉配合省外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
  (十一)实行蚕种生产和经营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农业厅承担。具体制定《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组织认定工作的实施。资格认定依照《蚕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2号令)和《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农业厅颁发《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十二)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农业厅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农业厅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通知经营单位在10天内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四)无《云南省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予以取缔。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我省蚕种经营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无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蚕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蚕种;对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及供种单位,由省蚕种检验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五)由省农业厅按照《蚕种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工作,确保我省蚕农饲养合格良种。
  (十六)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切实提供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的省纤维检验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干茧交易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逐步开展公证检验。并以公证检验的结果作为交易结算的质量依据。公证检验由省纤维检验所承担。
  四、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体制
  (十八)以县为重点,深化全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要做好全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顺利开展贸工农一体化改革。
  (十九)各基地县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愿的原则,不搞强制命令,积极推行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与农民的连接模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
  (二十)在我省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现有的基础上,已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基地县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正在着手改革或还没有改革的基地县要抓紧时间,推进改革,尽早实现贸工农一体化。省级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所涉及到的贸工科农各方要抓紧制定组建全省茧丝绸集团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力争早日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中,鼓励拥有市场、先进技术的外商和国内企业参与我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在市场、技术、人才等方面高起点建立我省茧丝绸集团公司。
  (二十一)在实施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中,要逐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可采取与农民签定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农民提供蚕桑生产系列化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向蚕桑种养进行投入,应用技术、资金等手段扶持蚕桑生产;向农民二次返利;吸收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利益和蚕桑种养生产的稳定发展。
  五、加强蚕桑基地建设,促进蚕茧生产规模化
  (二十二)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和我省发展蚕桑的资源优势,按照"积极发展、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按照产业发展的要求,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提高我省蚕丝绸产业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充分发挥我省蚕茧生产的比较优势,为提高我省茧丝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十三)蚕桑生产基地建设,由省农业厅按照全省茧丝绸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发展思路、产业定位、目标任务和布局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扶持建设。"十五"期间,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县(区、市),扶持建设一批蚕茧生产基地乡,基地乡内重点建设基地村。
  (二十四)完善蚕桑生产配套设施。按照蚕茧基地建设思路,每个基地村建立相应规模的小蚕共育室;每个基地乡配套建立一个桑科站和一座蚕种催青室;每个县配套建立一个蚕桑站和一个桑蚕品种比试基地及桑树良种采穗园。目前已具备配套设施的县、乡、村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此形成一批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蚕茧生产基地。
  六、加大金融对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扶持力度
  (二十五)积极增加对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信贷资金投入。各金融部门要根据全省茧丝产业发展和蚕桑生产布局,以市场为导向,对有信誉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企业在资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有关银行要安排好蚕茧收购资金,杜绝向农民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二十六)各金融机构对信誉高、效益好、风险低的蚕茧经营单位,特别是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执行不上浮或少上浮。
  (二十七)积极探索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降低或防范商业银行贷款投入的风险。
  七、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十八)深化全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州市和基地县(区、市)经贸委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和人员。省计委、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44号文件中相应的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十九)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随着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的发展,政府对蚕茧的管理方式要进一步从行政干预转变到依法管理、加强服务方面上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在鲜茧收购期间,将组织联合执法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形成制度。各地州市、基地县(区、市),也要在辖区内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蚕茧流通有序通畅。
  (三十)结合全国改革进程和我省实际,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从明年起陆续启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使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省蚕茧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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