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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1]128号
2001.10.2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1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中伤残抚恤金偏高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达到调整后的标准的,本次不做调整。2001年1月1日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今年的调整范围。|
二、 调整标准
(一) 伤残抚恤金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1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10元的,不做调整。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0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00元的,不做调整。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9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90元的,不做调整。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5元, 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8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80元的, 不做调整。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抚恤金低于640元的,增加到640元。
(二) 护理费
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574元;大部分护理依赖459元;部分护理依赖344元。调整前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为:配偶459元;其他供养亲属344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574元。调整前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三、 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由企业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 调整后的标准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 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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