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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

2001.08.3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切实减轻广大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费用结算周期,将参保人员门诊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结算周期由180天调整为360天;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周期由90天调整为360天;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周期由180天调整为360天。
二、取消对肾透析患者在进行“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肾透析患者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的文件精神,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中要对精神病及肾透析等特殊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其报销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
四、在保证血液透析质量的前提下,确定血液透析费用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市血液透析指定医院,血液透析患者可不受本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选择到血液透析指定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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