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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28号

2001.02.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力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机构: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度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自2001年3月18日开始,分别向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统称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一)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等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在京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北京市电信公司、西站客地区、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及所属单位,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到市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其他用工单位持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批准的《通知书》,向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即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用工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当持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用工计划;
(三)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直接赴外省招用人员的证明及与劳务基地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通过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人员的证明及与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六)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加盖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八)被招用人员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九)育龄妇女应当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十)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相关行业、职业(工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学历证明;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四 、要求
(一)用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可以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但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持《通知书》直接到外埠劳务基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并与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对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优先批准其用工计划,优先核发《就业证》。
(二)不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应当持《通知书》到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并与所招用人员的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三)用工单位因特殊需要不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而直接到外省(市)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进行审批及办理《就业证》。如突破指标,必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五)用工单位使用外地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及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营业员(包括厂家信息员)、电信业务员(包括无线寻呼员)、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工种),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办理《就业证》。
(六)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1号)及原市劳动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2号)、《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3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的外地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收;经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的外地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
(七)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按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用工单位及外来劳动力收取有关费用。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
附件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
附件三: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一览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2月22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就业证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500份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
存根
NO.0000000(市或区县缩写)
同意
单位**年度使用外地务工人员 名。
年 月 日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年度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
NO.0000000(市或区县缩写) 单位:
同意你单位**年度使用外地务工人员 名。请持此通知书到劳务基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有效期限60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
附件三: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一览表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业(岗位) 合同期限 职业资格证书 来源省市 就业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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