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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闽地税政-[2001]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省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政-[1996]004号)、《关于省电力第二建筑公司承包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政-[1996]91号)以及《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1999]18号)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若干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移动建安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1、省内建安企业承建我省境内跨县(市)移动工程的纳税地点为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
2、省外建安企业承建我省境内跨县(市)移动工程应按工程量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1)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移动工程,其纳税地点如有争议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2)跨设、区(市)范围的移动工程,其纳税地点如有争议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3、跨县(市)移动工程,实行转包、分包后转、分包的单项工程未跨县(市)的,应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转、分包工程仍跨县(市)或跨设区市的,按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处理。
4、我省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凡能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安企业 财务制度执行并办理工程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C1994)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19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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