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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连锁店行业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六日厦地税发[2001]14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随着连锁店经营行业的发展,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市局决定对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和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
(一)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实行查账征收,以实际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连锁店账册不健全,无账可查的,实行核定月营业额征收,以核定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500元;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600元;各基层局可根据其上座率在2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三)同一连锁店必须采用同一征收方式。
二、计税标准
上述连锁店适用“服务业”征税项目。
(一)应缴营业税:应纳税月营业额或核定月营业额*5%,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个体户和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据实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核定应税所得率12%,再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按规定扣缴。
(2)属于私营有限公司性质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据实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除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2%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再按其税后所得的3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一)上述连锁店的税收定额核定程序,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
(二)连锁店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变更或连锁店发生停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办理停业手续。
(三)核定征收的连锁店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地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
(四)核定征收的连锁店,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文到之前按本规定未缴足税款的,应予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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