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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三日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
(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四、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0天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表》(附后),同时报送担保、再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合法凭据;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县级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20天内预审预批预免。年度终了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一个月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每户担保机构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层报市地税局于2月底前批结;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上审核层报省地税局于3月底前批结。
附件: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I
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8
2
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9
3
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3
4.
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ZQD00014
5
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5
6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6
7
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7
8
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8
9
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9
注:上述第一批免税期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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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
呈报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
(负责人)
经济性质
机构地址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填报时间
税款所属时间
免税业务项目
担保业务收入(元)
税率
免税额
1
2
3
合计
基层征收
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地
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地税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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