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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厦地税发[2001]15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加强对税收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民主监督,促进税收核定科学、合理、准确,提高办税透明度,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特拟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民主评税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开展试点的单位、对象、执行时间等明确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单位
(一)同安区局为省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
(二)除同安区局、外税分局以外的其他基层局都要选择二个基层分局(所)作为市局要求的试点单位,各基层局应于9月25日前将试点分局(所)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试点的对象
(一)在省局、市局确定的民主评税试点单位中,凡涉及餐饮、茶馆、婚纱摄影等行业或其他行业的新办理税务登记户、定额到期调整户都必须按照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非试点单位的定额核定工作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
(三)查帐征收户不按民主评税管理规定执行,而应按审核评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局可在不违反市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民主评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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