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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1]12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人事(组织)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形式主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表彰奖励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到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各级领导、各部门尽快从文山会海和繁杂的应酬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勤政为民、真抓实干,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通过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中关于“不要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坚决反对搞花架子”、“要爱惜人力、财力和物力,着重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当务之急,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各项要求,停止一切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和检查活动。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时间对现有表彰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并经审核批准的,以及虽经立项但与中央的《决定》和我市的《贯彻意见》精神不相符的表彰奖励项目,应予取消,一律停止;确实需要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也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尽可能减少表彰奖励的数量,尽可能压缩表彰奖励的会议规模,以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促进和目标导向作用。
三、 各地区、各部门今后新设立表彰奖励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3]22号)及相关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条件和周期,尽可能精简参评单位、人员数量和受奖集体、个人的数量。严禁擅自设立表彰奖励项目或随意扩大表彰奖励范围和规模,坚决杜绝相同或相近的表彰奖励项目重复设置。
表彰奖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十分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不断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确保表彰奖励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顺利进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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