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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布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组织对各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检查发现,我省一些市县政府和部门
法纪观念淡漠,违反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损害、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十分
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为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通
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
充分认识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加强基金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行为的市
县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纠正回收基金工作视为当前社会保险工作和整治
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追收力度,建立工作
目标责任制。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审计、监察、银
行等部门组成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基金的回收工作。基金的回收工作
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有计划、有
步骤地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基金回收工作。
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市要将基金回收工作情况按季度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
厅,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督促检查。
  二、凡是1999年以来新增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在2001年上半年
以前纠正并全部回收,1999年1月1日之前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于2002
年底前完成回收工作,不得拖延。具体挤占挪用和违纪管理基金情况的处理原则
如下:
  (一)兑现转存。凡不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
办法》第六条规定存放的基金,均应采取措施,按该规定转存入中行、农行、工
商行、建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二)转让、拍卖变现。基金用于购买上市股票的,原则上以不低于购进价
格沽出;购买法人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和协议确定转让价后兑现。基金用
于入股广东发展银行的,由省社保局汇总商广东发展银行转让。用于购买企业债
券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均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归还基金。用于购建宾馆(含饭
店、酒楼、招待所)、商铺等固定资产,或举办经济实体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通过拍卖、转让方式变现收回基金。自行放贷和委托放贷的基金,由当
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采取有力措施,向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追收本息。
收回的基金物业,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税费外,免交其它一切费用。
  转让、拍卖取得的收入已在基金中列支或核销的,记入基金其他收入;未核
销或列支的,冲减暂付款。违规动用的基金,其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先冲减本金,
如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大于本金的,超出本金部分作基金利息收入。已冲减的基
金本金,所有权属基金,应回收归还基金。
  (三)基金确权和财产保全。对确有财产的债务人,要抓紧在诉讼时效内通
过重新制定还款协议确权,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要防止债务人利用兼并、转让、
出售、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对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债务人,资产已
转移的,要调查取证,依法向个人追索债务。
  (四)拨款归还基金。由政府批准用于社保机构建办公场所、住房和购买设
备等的基金,应由该政府拨款归还;经地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该级财政无力
归还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核销。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社保费后,从基金中垫支的税
务机构征收手续费,由财政拨款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擅自从基金中计提、
列支管理费用的,从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扣还。
  (五)解除封冻、取消担保归还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社会保险基金不能作为担保、抵押对象。凡以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担保、抵押标的而进行借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属《担保法》
实施前发生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抵押替代;属《担保法》
实施后发生的,一律取消基金担保、抵押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担保、抵押
而被有关单位、企业扣压、冻结的基金,由被担保人归还基金,必要时可依法提
起诉讼,确认担保无效。
  (六)核销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在挤占挪用的基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申请批准核销:经法院终审判决证实的投资损失;债务人已
破产且资产清偿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申请且确实无法收
回的损失;变现物业回收的资金少于投资原值的损失;购建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
购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软件开发)和交通工具而本级财政确实
无力归还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前挤占用于弥补社保机构经费的。具体
程序是,属县级的,由县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销申请,经
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
销;属地级以上市和省本级的,由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
销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核销。
  三、要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回收、拍卖和转
让基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定价。
  四、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批准人和经办人,现仍在工作岗位的,要责成
其无条件配合做好清查和参加基金回收工作;已退休或离岗的,要随时协助做好
回收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贪污、挤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通
报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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