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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粤府办〔2001〕100号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
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
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按广州市实施计划进行。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为了保证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的医疗保
障待遇平稳过渡,按照《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职和退休国家公务员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企
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
三、按照《决定》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
享受公费医疗的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维持现行
管理办法。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印发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粤委办[1999]
107号)规定,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中央、省属驻穗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
行的医疗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
法作相应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具体业务由省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和职工要积极主动配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参保工
作;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衔接
工作,确保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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