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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迳与省环保局联系。
  近年来,我省山区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
环境负荷加重,已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
存在水质性缺水现象,而山区多数位于水源的源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环
境保护观念和忧患意识,共同加强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可持续
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山区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污染向山区转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山区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预防为
主、保护优先、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机制。认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主要环境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目标、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和恢复作出评价,做好环境保护规划,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对超标的污染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
的规定,对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关停的十五类严重
污染环境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国家经贸委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
和清理整顿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下简称“新五小”)
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
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第6号和第16号令)规定淘汰的
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及产品,必须依法关停和淘汰。
  对已经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的工艺设备,各有关部门要建
立并实行淘汰设备登记、销毁制度,同时要落实具体的销毁办法与措施。禁止淘
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向山区转移。禁止任何地区在产业结构调整时向山区转移
重污染产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等浪
费资源、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禁止建设列入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
复建设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
目以及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在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要严
格把关,对向山区转移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
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凡不按规定审批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
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工业园区的合理规划布局,工业企业原则上入园建设,并采取污染
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和市场化运营管理措施,防止污染企业的无序建设。
  五、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的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
划相协调,避免对当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水利、水电及交通项目的选址和
选线应注意对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生态脆弱地带、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对
于跨区域、跨流域及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化大
为小,也不得以周期短、时间紧或特殊性为由,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
  六、土地开发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配置及利用、生
物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范、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
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应采取补偿性措施。禁止盲目垦荒和导致生态功能严重
退化、诱发地质灾害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
规划,采用先进的工艺和采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对
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业开发项目。禁止破坏性开采和掠夺性开采。对受破坏的
耕地、植被,开采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植被。凡对周边农作物或下游水源造成
污染及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矿山开采,要严格禁止。如需要开
采,必须有严格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八、加强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补
给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和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堆放)场。加强
城镇垃圾处理(堆放)场和农村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严防
城镇垃圾处理(堆放)场和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
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九、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禁止在风景名胜区
排放污水、废气及倾倒固体废弃物。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必须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因游客数量增加、旅游设施和旅游线路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提倡“区内旅游区外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
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本色和生态功能。 
  十、加强对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水利、水电、城市基础设施及矿产资源
开发等施工期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严格限
制开山取石,避免破坏自然景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对于在竣工验收或营运中发现有重
大环境问题或具有长期累积性、潜在性环境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成
营运后进行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工作。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促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节水农业的发展。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激素,防治农药、化肥污染,
确保生态安全。
  十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固体
废物转移报告审批制度。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制定和落实有关固体废物利
用的优惠政策。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确需进口的,必须执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固体废物的转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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