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深圳市住宅局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对违规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问题处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

深住〔2001〕47号

  安居房是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发售或者由各单位通过房改出售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准成本福利房、全成本福利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者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凡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同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为实施上述规定,现决定:
  凡已经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退还多购的安居房的,可免予处罚和处分。自2002年1月1日起,凡发现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将坚决按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