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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深组通〔2001〕48号


  根据《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深组通[2001]2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现就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机构改革中属新设机构或撤并、重组单位,如其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不足以安排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现职级人员的,原则上应采取全员竞争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二)非新设、重组和撤并机构,现任领导职务和符合转任资格条件的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超过或接近"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的,可先在部门内同级干部中交流调剂任职,交流调剂任职后仍空缺职位的,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任职人选;也可直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处级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凡现任领导职务、符合转任条件的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超出"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处级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三)市领导秘书职位、市直单位所属各分局正职,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市直各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处级领导职位和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以及需要通过组织交流选配的职位,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四)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在机构改革期间因公务无法参加竞争上岗和由组织人事部门选派挂职锻炼、出国进修的处级干部,机构改革中原任职务可予保留。如机构撤并,其原任职位不再设置的,予以安排其他同级职务。其中,属于重点培养并符合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拔安排。
  (五)1999年度以后转业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经考核胜任原职的,可予保留原职务;原职位不再设置的,可根据其德才表现,安排相应职务。
  (六)除第3条规定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的职位外,凡属提拔任职的领导职位,一律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七)机构改革中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原则上应在本部门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调剂或竞争上岗产生。如竞争人数不足,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扩大到下属事业单位开展竞争上岗。
  二、资格条件
  参加竞争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德才标准和基本条件。
  (一)现任非领导职务人员,调剂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或下级人员竞任上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50、45周岁以下。
  (二)竞争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分别具有任下一级职务2年和3年以上的任职资历。其中,属军转干部的,按现职务的职级确定任职资格,任现职级不满规定年限的,可参照其在军队任相应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三)参加竞选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以上,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四)竞争职位规定有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应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五)严格掌握越级或破格晋升任职标准。工作需要,德才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越级或破格晋升条件的,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资格条件参加竞争上岗和任用。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应符合调任条件;确定为任职人选的,按规定办理调任手续。
  三、方法程序
  实施竞争上岗,采取竞争资格不竞争职位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应从实际出发,力求做到选人科学准确、操作简便易行,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应进行竞争上岗的职数,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呈报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根据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单位党委、党组发布竞争上岗公告,将竞争条件、竞争程序等事项公诸于众,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及部署工作。
  (二)报名审查。一般由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人员数一般应多于竞争职位数,其中缺位竞争的比例应达到1:2以上,全员竞争的比例应达到1:1.5以上,面向下属事业单位公开竞争的,竞争比例不得少于1:3 。
  (三)素质测评。资格审查合格者,必须进行素质测评。素质测评要按照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考试(笔试和面试)、群众评价、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在单位党组(党委)的主持下进行,群众评价分为测评和推荐两个方面;组织考察必须写出考察材料,报单位党组(党委)研究。
  素质测评原则上不进行逐项淘汰,按照总成绩排出名次。
  素质测评和考试的具体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发布的《深圳市领导干部测评实施办法》(深组通[2001]4号)和《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深组通[2001]5号)实施。
  (四)决定任命。单位党组(党委)公布素质测评成绩,同时根据成绩排序,经集体研究,择优决定拟任职人选。拟任职人选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日,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如没有足以影响任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四、组织实施
  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行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
  由市直机关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开展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作为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全市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群众团体、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各单位的竞争上岗工作,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竞争职位、素质测评和考试方案等内容,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管理监督
  (一)各单位要主动与市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请示报告。无论调剂选配或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干部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核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对竞争上岗工作任务较重和有必要加强指导的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具体指导和加强监督。
  (三)对竞争上岗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委任制、聘任制干部,必须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察不合格者,按原职级调整安排工作。
  (四)对在竞争中发现的德才表现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优秀人才,可作为后备干部积极加以培养;对参与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在全员竞争中未能继续担任原任职务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安排。
  (五)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健康有序进行。市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和纠正违纪行为,严防借竞争上岗之机排斥异己、拉帮结派。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各单位"三定"方案批复后,即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
  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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