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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6日)


深计生〔2001〕71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办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办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调入我市人员原籍批准生育二胎(包括病残儿)的需重新审查、批准、换发生育二胎证的通知》(深计育〔1988〕9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调入我市人员原籍批准生育二胎(包括病残儿)的需重新审查、批准、换发生育二胎证的通知(深计育〔1988〕9号)
  2.关于《深圳市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审批程序》和深圳市计生委审批小组及市三个医院鉴定小组成员的通知(深计育〔1990〕2号)
  3.重申关于国家干部申请二胎生育的有关规定(深计育〔1990〕19号)
  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深计生〔199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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