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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


深计〔2001〕616号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暂行规定》等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2.深圳市投资许可证审批暂行规定(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3.深圳市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管理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4.深圳市进口汽车管理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5.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限上项目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5月前颁发文件)
  6.企业申请进口商品资格年审规定(1996年9月起实行)
  7.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9月起实行)
  8.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事项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 79号)
  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深计投资[1999]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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