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1]144号文件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50号和云政办发〔2001〕144号文件规定,凡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一律不得纳入基本养老统筹项目,不得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巩固“两个确保”取得的成绩,维护社会稳定。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文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2001年9月1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4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 [20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今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因此,今年及今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凡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不得纳入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不得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自行解决。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家的各项政策,巩固“两个确保”,积权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2001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2000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但是,仍有部分地区未经国务院同意,自行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也盲目提高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增加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困难,同时引发了地区间的攀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制止。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新的拖欠。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目前正在酝酿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地区,要立即停止,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部分地区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所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统筹项目和企业缴费比例的,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增强,国家将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