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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信访部门业务经费和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37号
2001年5月15日
为加强任务日趋繁重的人民信访工作,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区县信访部门业务经费和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经费问题
根据陕办字〔1998〕76号文件的要求,从2001年起,我市所属区县信访局业务经费按本辖区人口人均0.1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逐年核拨。
二、关于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问题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信访局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的通知》(陕人办发〔2000〕37号)的精神,我市从2001年1月起,按市信访局、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信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其它区县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发岗位补贴。
三、请市、区县人事、财政部门据此做好相关人员、经费的具体核定工作。
注:上期所发市政办发〔2001〕37号文件撤销,请以本期所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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