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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63号
2001年5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工作措施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为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我市去年采取了第二阶段治理措施,使大气污染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要求达到功能区标准,现制定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措施,于2001年予以实施。
一、继续实施燃料结构改善工作,基本建成无燃煤区和改煤区
(一)无燃煤区内各类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继续抓紧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对无燃煤区内剩余的153台燃煤锅炉中具备改造条件的全部予以改造。
无燃煤区内的各类营业性餐饮炉灶、单位食堂灶、饮食早夜市、建筑工地饮食炉灶,继续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今年内基本完成主要街道饮食炉灶改造工作。
由碑林、新城、莲湖区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度假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用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改煤区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燃煤锅炉必须继续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基本完成改煤区剩余的433台燃煤锅炉的改造任务。
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必须继续推行改烧低硫低灰分煤(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不得燃用非低硫低灰分煤。改煤区内不得改造和建设新的燃煤锅炉。
改煤区内各类营业性餐饮灶、饮食早夜市,继续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单位食堂灶和工地灶不得燃用烟煤。今年内基本完成主要街道饮食炉灶改造工作。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灞桥区政府及市工商局、市公用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三)加强煤炭市场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不得销售使用含硫量大于0.8%和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灞桥区政府及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发展城市清洁能源建设,加快替代煤炭步伐
(一)加强城市电网建设,鼓励单位、个人用电,逐步以电代煤。
(二)积极实施天然气气化工程二期建设工作。今年要完成10公里高压总管、30公里中压干管及支管的铺设任务,新发展4万居民户天然气用户,日用气量力争达到150万立方米。继续实施以气代煤。
(三)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充分发挥灞桥热电厂和西郊热电厂供热能力。旧城区道路改造应同时铺设热力管道。拆除集中供热管网到达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
由市规划局、市供电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工程局、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三、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一)继续抓紧铺设城市人行道,减少黄土裸露,对城市空地加快绿化处理。今年要完成新铺设人行道面积200万平方米。
由市建委、市政局和各区(县)组织实施。
(二)加强道路清扫冲洗和垃圾管理。定期冲洗城区主干道及人行道;扩大城市道路喷洒范围和频次,禁止焚烧落叶、垃圾等废弃物,加强对城市垃圾、煤炭、土方运输车辆管理,减少遗撒。加快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封闭清运。开工建设江村沟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
由市容环卫局负责,城六区组织实施。
(三)加强建筑土地、市政工地环境和作业管理,采取设置硬围档、硬化工地道路、密闭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白灰袋装运输、喷洒施工、防治料堆扬尘等措施,减少工地扬尘污染。
由市建委、市政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在城市中心区扩大园林绿化面积,在城市周边建设绿化林带,加快建设二环、绕城高速绿化带和外围河流两岸防护林带。
由市园林局、林业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与监督
(一)严格执行汽车尾气排放监测,不合格者必须治理达标。今年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要达到75%以上。
(二)强制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或使用里程的机动车。禁止销售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禁止冒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行驶。
(三)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积极发展天然气公交车和出租车,逐步停驶公交柴油车。今年要建成5座加气站。
(四)加强机动车燃用无铅汽油的管理监督,严格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
由市公安局、市公用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附件: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三阶段措施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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