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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60号
2001年5月22日

为了促进西安地区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办法》的规定,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了《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区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金融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安全、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公平有序地进行竞争,维护正常的金融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一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要增强社会各界金融法制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保证我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方案

(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为了确保辖区金融安全,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辖区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为了便于方案的实施,将配套下发《创建金融安全区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
通过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促进和维护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安全,确保其资金经营的偿还性和增值性,使辖区的金融安全达到以下目标:
(一)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
金融机构在经营中资产能得到保全,不良资产比例低,并能获得较大利益。
(二)支付能力强,能够正常清算。
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能及时履行对债权人的偿还义务,无支付风波。并且,辖区金融机构资金清算及时快捷,渠道畅通,不占压资金,无透支行为。
(三)经营管理规范,银行信誉高。
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健全,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能守规经营,各级管理人员素质高,金融道德观念强;社会公众等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信用、形象、服务以及金融活动的安全、合规、保密等整体评价良好。
(四)金融秩序良好,信用环境宽松。
金融机构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一切的合法金融活动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一切非法的金融活动能及时得到依法制止和处理;无不正当竞争,无重大违规经营,无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金融机构的客户信用观念强,遵守金融、经济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偿还债务。
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机构组织及职责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广元、人行西安分行副行长兼营业管理部主任李哲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副局长胡凯、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怀玉、市国税局副局长肖爱琴、市地税局副局长李毅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士林、省建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任林明、省工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高秋云、省农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王经民、省中行行长助理汤金福、省农发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张扬方、西安市商业银行行长尹建宏、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千宏武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金融安全区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主任由营业管理部分管副主任担任。
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的职责: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和解决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协调辖区经济金融关系,维护金融秩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金融及经济纠纷、化解金融风险、整顿金融“三乱”;根据风险警报,及时成立由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风险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处置组”),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及时查清风险成因、程度、发展态势,提出处置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建立金融安全区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辖区创建金融安全区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措施;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协调金融机构清算银行债务,维护金融债权,处置金融风险;组织成员单位围绕金融安全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辖区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落实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职责
营业管理部主任是辖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第一负责人,主管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各职能处室依职能划分,具体实施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由营业管理部有关处室抽调专人组成风险监测小组(以下简称“监测组”),监管处处长任组长,货币信贷统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从监管处、货币信贷统计处、会计国库处、保卫处等处室抽调。负责采集、核实、分析金融机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判断和测算;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风险状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辖区的风险状况;及时向分行准确、真实地报告辖区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创建安全区活动,指导其化解风险。
(三)金融机构职责
辖区的金融机构既是人民银行监管的对象,又是辖区金融安全区的创建主体,其安全度不仅关系到自身的风险安全,而且关系本系统和所在辖区的金融风险安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规守法,稳健经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讲求经营效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把好遏制风险的各道关口;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本单位金融安全的报表、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上级行、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金融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积极化解风险,在人民银行和处置组的指导下开展自救,妥善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四)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组成及职责
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组织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作用。人民银行牵头成立西安地区银行业自律协会,由辖区的各银行机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组成。其职责:制定和落实行业准则,规范同业行为,防范同业金融风险;强化同业自律和合作,推行同业有序公平竞争,消除潜在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领导小组反映银行经营中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落实安全区创建的各项措施;协调行业内会员相互救助,配合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处置风险。
三、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基本措施
(一)通过科学合理的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为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1.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根据相关性、合规性、通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采用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反映金融机构资金营运安全程度,监测其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考核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考核金融业安全保卫和运行环境。
第一,建立金融机构监测指标和判断标准(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1及注解);
第二,建立金融运行环境指标及判断标准(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2及注解);
第三,对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状态进行测算和判断(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3及注解);
第四,对金融系统安全状态进行测算和判断(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5及注解)。
2.风险监测对象。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监测对象是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即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西安市商业银行、辖区内的城乡信用社(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辖区内各邮政储蓄机构。
3.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报送。营管部及各县支行要及时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库,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综合监测,并对其安全状态做出判断;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监测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二)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及程序
1.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处置及程序
第一,系统性基本安全状态处置程序及措施:
步骤一:警报。在监测过程中,当辖区金融系统安全度处于2.4和3.4之间,或金融系统安全度在3.4以上时,有一个以上(含一个)金融机构安全度处于2.0以下不安全状态情况下,该辖区金融系统处于基本安全状态。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对辖区内金融系统的安全状态处于基本安全状态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办公室。
步骤二: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应立即组成风险处置工作组,查清风险成因,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提出处置方案。
步骤三:化解。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处置工作组提出的风险成因及处置方案的5天内,研究并确定处置方案,并指导处置组依据处置方案开展化解工作。处置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步骤四:解警。基本安全风险状态转向为安全状态,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应解除预警,同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系统性不安全风险状态处置程序:
步骤一:在监测过程中,当辖区金融系统安全度处于2.4以下时,辖区的金融系统即处于不安全状态,各区县人行、营管部应在24小时以内将风险警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分行及所在地省级政府。
步骤二: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在接到系统性不安全状态的警报后,应在24小时内组成风险处置工作组。处置组应在领导小组和营管部的指导下,彻底查清风险程度、成因及发展态势,提出具体化解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和营管部审批,并抄报分行。
步骤三:化解。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方案的3天内审批方案,并采取具体的处置措施。
步骤四:解警。系统性不安全风险状态转为安全状态,营管部应解除警报。系统性不安全风险状态转为基本安全风险状态,应按系统性基本安全风险状态工作程序处理,并上报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及程序
第一, 单个机构基本安全风险状态处置程序:
步骤一:警报。在监测过程中,当单个机构的Di处于20≤Di<34的情况下,其风险安全状态处于基本安全状态。各区县支行、营管部要及时将风险警报和风险监管质询书通知风险机构,并上报领导小组;风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其上级行。
步骤二:化解。风险机构应在5天内,提出具体的化解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和营管部,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应监督风险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风险。按月对风险机构的化解情况进行检查。
步骤三:解警。风险化解后,风险机构可以向营管部申请解除警报,营管部、各区县支行应对风险机构化解风险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进行现场验收(县人行应将验收结果报营管部),经营管部确认合格后,解除警报,并报领导小组。
第二,单个机构不安全风险状态处置程序:
步骤一:在监测中,当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态Di<20时,其风险处于不安全状态。
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应在3天内向风险机构提出风险警报和风险监管质询书。并报送领导小组,抄报分行。
步骤二:领导小组在接到警报后3天内应成立风险处置小组进驻风险机构;风险机构应在接到风险警报和监管质询书的3天内就风险的成因、程度、发展态势等问题向人行作出书面答复;在5天内应制定出自救方案,并报送营管部审定。营管部在接到风险机构的自救方案后3天内应作出决定,回复风险机构。
处置组在进驻风险机构3天内,应制定出风险处置应急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并抄报分行。
步骤三:解警。不安全风险状态转为安全状态,营管部应解除警报,上报领导小组和分行。不安全风险状态转为基本安全风险状态,营管部按基本安全风险状态处置程序处理。
第三,挤兑风险的应急处置及程序:
步骤一:关注。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在监测过程中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缺口,或者可能出现支付缺口的,均应列为严重关注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警报书,要求其立即上报化解支付风险的对策措施。
步骤二:警报。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时,应在12小时以内报告领导小组和当地人行。应在24小时以内将挤兑的成因、头寸情况、态势及波及面、采取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营管部及领导小组。各级人行应立即逐级上报,西安分行应抄报陕西省政府。
步骤三:稳定。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在12小时以内派出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帮助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恶化。
步骤四:处置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银发〔1998〕49号)的规定精神,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做好挤兑风险的处置和化解工作。
第四,安全保卫风险及应急处置的程序:
步骤一:警报。金融机构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内部人员贪污或携款外逃等案件时,应在12小时以内报告人行,并向公安机构报案。各区县支行、营管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和分行。
步骤二:稳定。案发机构在报案的同时,要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业务程序。除特大案件,领导小组不派驻专门的工作组,由案发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步骤三:处理。案发机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整个案件的成因、基本事实、责任承担、处理结果等情况书面报告营管部和领导小组。
四、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考核与奖罚
为了调动各级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分行要求,我们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进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先进,鞭策落后,推进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1.对临潼区及五县人行及金融系统的安全度进行考核:由营管部监测小组对各区县人行辖区内金融系统的安全度和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考核先由各区县人行进行自测,按期向营管部报告辖区金融系统、各类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度,机关报核实后作出整体评价。
2.对辖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单个金融机构的考核:营管部监测小组对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安全度及各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考评的指标和判断标准参照本方案“金融机构监测指标和判断标准”及“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状态测算和判断标准”。
(二)考核办法
1.对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的县支行,由营管部确认为“金融安全区”并将综合考评得分前2名(占全辖支行40%)评为“创建金融安全区先进单位”。
2.对辖区金融机构的考评,根据其安全状态将评出金融风险安全机构、金融风险基本安全机构及金融风险机构三类。并从金融风险安全机构中评出三名先进单位。
(三)奖励与处罚
根据考评结果,营管部将根据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实行奖励和处罚制度。
1.对辖区金融系统安全度高,创建金融安全工作突出的区县支行,营管部将授予其“创建金融安全区先进单位”称号,对有关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对辖区金融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甚至已经发生风险,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不扎实,有失误的县支行,将提出通报批评;对因人为责任原因,导致金融安全风险防范疏漏,引起金融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县支行行长及有关直接负责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2.对金融系统和金融机构安全度高的金融机构和地区,人行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如,增加再贷款、再贴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在机构准入、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等。
3.对不安全金融机构或地区,人民银行要从严审批再贷款、再贴现,实行信贷紧缩;严格控制机构数量,取消办理部分金融业务的资格,同时要加大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加强监控,密切关注其风险变化情况,严格检查其是否守规经营,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是否胜任,是否落实了各项化解风险的措施,对因个人原因造成金融机构风险或重大损失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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