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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办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82号

2001年7月26日

市外办《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外交部领三函〔2000〕164号、〔2001〕3号《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事》的规定,现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临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原则上须申领因私普通护照。
二、对参加政府部门团组申领因公护照的,从严掌握。对少数确需持因公护照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需逐案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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