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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1〕134号

2001年11月5日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国税局在城六区实行增值税属地征管(涉外税收、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税收暂按现行办法征管,待条件具备后,也将实行属地征管)改革。为了适应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保证市、区两级收入不受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在市与区之间的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和主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精神,我市对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坚持实事求是、保市与区既得利益和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的原则。主导思想是:通过对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从体制上理顺财政体制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打好基础;通过调整,使各区在增值税的分配上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各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具体内容
  此次增值税分配办法的调整,以2000年为基期年,对市与城六区增值税分配采取“统一比例分成、基数差额返还(上解)、增量系数调节”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各区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市与区按7∶3的统一比例分成。
  (二)以各区基期年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与按上述比例分成数的差额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或定额上解。即:对基期年实际收入所占比例低于30%的区,以其基期年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作为上解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对基期年实际收入所占比例高于30%的区,以其基期年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作为返还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对各区基期年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与分成数的差额部分(即定额返还或定额上解基数)以后年度的增量收入,作如下调节:
   1.对定额上解的区,按5%至7%的增长比例,以定额上解数为基数,实行递增上解。
   2.对定额返还的区,实行增量系数返还。具体计算办法为: 增量返还系数=(某区基期年实际比例—30%)÷70%; 2001年增量返还数=基期年市分成70%部分×2001年实际增幅×增量返还系数; 以后每年增量返还数=(基期年市分成70%部分+以前各年增量返还数之和)×当年实际增幅×增量返还系数。
  (四)定额返还(上解)基数和增量调解系数(递增上解比例及增量返还系数)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中如国家对增值税分配办法做大的调整,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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