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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136号

2001年12月5日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不再下发新的文件。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总体上偏低的状况,继续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深切关怀。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资工作平稳进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对需要我省制定或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18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00元,第二年每月410元,第三年每月420元;普通工人每月400元。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的离休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增加:正省级350元、副省级295元、正厅级240元、副厅级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教授级231元、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费。
2.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陕政办发〔2001〕3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3、4、5、6项规定执行。
3.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一律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我省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现和单位隶属关系负担。属财政负担的,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增资政策实行转移支付(中央驻陕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属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确保新增工资按时足额兑现,并全力以赴解决本地区的工资拖欠问题。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亦属于这次调资范围,其兑现调资的具体时间由单位根据效益和资金情况自主确定。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须填报方案审批表及审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地市可比照省上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及时将本地市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情况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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