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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140号

2001年12月18日

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见

(西安市劳动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我市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点,落实各项援助措施。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要求,今年要紧紧围绕援助行动“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的三大主题,以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特困群众援助等八方面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再就业援助行动。根据我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在12月份下旬,要利用一周左右时间,围绕三大主题、八个要点集中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活动情况于2002年1月上旬前书面报市劳动局。
二、摸清底数,建立定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深入调查,及时摸清协议即将到期和已出中心的下岗失业职工相关情况,重点掌握就业困难及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的情况,确定本地的重点援助对象。2002年1月上旬前,要将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安排报送到市劳动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报送到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区县、部门和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各区县、各部门和企业要把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与宣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编印相关宣传材料,让下岗失业职工充分了解各项优惠政策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按照“大题大作”的要求,利用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再就业援助行动,做到报刊有文章、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街头有标语,不断地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及时总结经验,创造出好做法。市劳动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及《劳动信息》对各单位再就业援助行动情况进行报道,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关系到下岗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议期满下岗职工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开展援助行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劳动保障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协调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同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与巩固“两个确保”、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推动社区就业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步落实援助行动的各项具体措施。市劳动局成立由劳动就业处等有关处室参加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协调小组,由王正伟副局长担任组长,定期分析研究实施再就业援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我市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顺利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援助行动。

附件:
1.西安市再就业援助行动主要内容
2.再就业援助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西安市再就业援助行动主要内容


一、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督促指导再就业服务机构为下岗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援助要求:
(一)保证每位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至少参加一次咨询活动,请熟悉政策的同志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二)实施贴近服务,通过上门指导、咨询、上街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活动,更广泛、深入、具体地宣传解答下岗失业人员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使每名下岗职工了解可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和如何得到帮助,做到政策明了,心中有底。
(三)主动协调再就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使下岗职工享受政策优惠的渠道畅通,手续便利。
二、职业指导援助
企业对其下岗职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前来求职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开展免费的职业能力测试、心理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援助要求:
(一)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二)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
(三)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要按照市劳办发〔1998〕219号文规定,完善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掌握一批空岗信息,及时免费提供给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援助要求:
(一)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
(二)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三)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四)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或企业,为他们组织专场招聘会。
(五)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通过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对外来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要积极提供空岗信息,开展就业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收费。
(六)对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在资金信贷、场地安排、工商登记、减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地。
四、技能培训援助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按照“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减免费技能培训。援助要求:
(一)选择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
(二)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服务。
(三)实现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实施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援助要求: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二)《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1.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2.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4.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三)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经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站,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援助要求:
(一)继续按市再就办发〔1999〕33号文件规定,为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档案托管、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七、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援助要求:
(一)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所在街道。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四)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
(五)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帮助。
八、特困群众援助
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开展以上援助外,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援助要求:
(一)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
(二)优先向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三)掌握空岗信息、提供一些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岗位进行拖底安置等多渠道安置就业特困人员。
(四)指导街道、居委会定期走访这类人员家庭,掌握第一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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