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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大同市政府

颁布期:20010920

实施日期:200109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区、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书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服务费。

  第八条 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二)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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