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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中经网广西中心讯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现代化和城市环境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对调节城市气候、净化城市空气、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城市绿化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通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城市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人民群众爱绿护绿意识明显增强,城市绿化正向建设园林精品、重视环境质量方向转变,城市环境生态明显好转,城市质量逐步提高。但是,城市绿化工作也存在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特别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绿化滞后,城市公共绿地布局不够合理,建成区绿地率偏低,城市中心区绿地更少;一些城市的领导对绿化工作缺少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改变用地性质,侵占绿地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城市绿化建设投入不足,城市绿化管理经费不到位,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开创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和创建“园林城市”为手段,建设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生态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区今后一个时候城市绿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全区各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要全面绿化,以防护林、风景林、生态林和经济林等组成的城市大环境绿化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城市建成区绿地总量要逐年增加。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两侧和山边、湖边等进行绿化建设,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具有一定水平的城市的公园、小游园和休闲林荫带。到2005年,全区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7%、30%、和10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分别达到41%、35%和12平方米以上;建制镇(尤其是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绿化水平也要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全区建制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28%、23%和4平方米以上;所有建制镇至少建设有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或镇郊风景休闲绿地。

  城市中心区的绿化状况要有明显好转。到2005年,城市中心区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达到8平方米以上。

  三、城市绿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规划的要求,抓紧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设市城市必须到2002年前完成,县城必须在2003年前完成,建制镇亦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步伐。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突出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绿地的布局和界线范围,为城市绿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按照程序依法报批。经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界线范围,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城”管制制度。所有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绿化用地,无论其面积大小,均应严格按规划实施,如因特殊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审批关,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搞好绿化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凡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开工或竣工手续。在旧城改造中要特别注意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化面积;对居住小区或单位庭院绿地率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绿化建设资金。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各级财政要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以保障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并逐年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主要用于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大型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及养护管理。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绿地、公共绿地和防护林地。此外,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都应将绿化建设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用于配套的绿化建设。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保证必要的绿化用地,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前提条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绿地比例等形式,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对已经建成的各类绿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清楚的应予以确认,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处理后,予以确认,核发土地权属证明。对规划公共绿地的建设,其用地属国家所有的,采取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属于农业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要采取政府补助或出台优惠政策的办法扶持城郊农民建设苗圃、公共绿地、各种经济林和生态林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五)加大城市绿地建设力度,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成区的整治力度,通过旧城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对产业结构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提高绿化用地的比例。要集中整治建成区内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对确需延期使用的,要向城市政府缴纳延期使用费。对建成区内成片改造或各单位、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和屋顶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立体绿化,使城市绿化向点、线、面、环的方向发展,改善旧城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六)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强化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绿化队伍建设,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和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侵占城市绿地和乱砍滥伐、破坏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七) 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落实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对城市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城市行道树品种和公共绿地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及时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相关养护管理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提高城市绿化植物的存活率。同时,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在总体规划设计上,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大挖大填的破坏性建设。在绿化植物的配置和设计方面,要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要以当地乡土适生树种为主,同时也要考虑植物造景与园林建筑、小品等的和谐配置以及物种的变化更迭、色彩变化,力争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景观丰富的城市绿化精品工程,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更好的绿色休憩空间。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城市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城市要把城市绿化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继续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进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积极鼓励单位、个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培养爱绿、护绿的文明风尚,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目标。

  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好形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坚持下去,并注重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搞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植树义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要加大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提高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城市绿化事业,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使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城市绿化建设工作是造福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建设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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