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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积极推进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1.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从根本上改善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无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还是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将我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的关心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发〔2000〕24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我区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

  2.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和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试点县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状,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县,由试点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各有关地区、市、县、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试点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3.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全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管理办法,负责粮食供应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监察、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做好服务。

  试点所在地的地区和试点县的计划、财政、林业、粮食、水利、审计、农业、国土资源、监察、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4.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地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准随意扩大试点范围和增加面积。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本地区、县自行解决。

  5.明确退耕还林还草目标。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目标的确定,应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做好统筹规划和相互衔接,处理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民生计的关系问题,既要确保实现生态目标,又要顾及农民生产和生活,真正做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退耕还林还草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凡退耕地必须由农户先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报告,才能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范围。对生产条件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二、落实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6.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试点县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自治区每年根据核实的退耕合格面积核定各地区、县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多少年就再继续补多少年(届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坚持营造生态林为主,而且不许自行砍伐。根据我区的实际,规定各试点县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包括退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营造生态林比例达80%以上,经济林比例不超过20%。对退耕地还林还草部分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坚决杜绝出现林粮间种等还林不退耕的现象。退耕户在完成退耕地还林还草的同时,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具体由各试点县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统一规划设计。国家除对退耕地补助粮食外,还对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种苗给予补助。

  7.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补助粮源由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由自治区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原则上以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好粮食的供应,按就地就近调运原则,组织到乡、到村,兑付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成本。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下同)标准为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意愿,绝不可强迫农民退耕。为便于组织粮食供应和记帐,补助粮食的品种统一规定为稻谷。根据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等7部委办《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建〔2000〕292号)规定,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粮食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物价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当年市场粮价确定。粮食调运费用由自治区和项目县共同承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70%,项目县财政负担30%,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要确保粮食的数量和质量,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粮食必须兑付到户,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有关补助粮食的费用结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8.落实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的政策。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并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补助款由国家提供,每年由自治区按核实的退耕面积拨付到各试点县。各试点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将补助现金兑付到户,不允许将现金补助抵扣农民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9.落实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种苗费补助的政策。凡计划内的退耕地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国家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补助款由自治区按各试点县项目计划面积核定下拨。

  10.落实国家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规定执行。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1.中央对地方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适当补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试点县,其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向国家申报。

  12.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和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费用,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区、县解决。

  13.实行多项目相结合。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该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14.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承担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任务的地方,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民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实行责、权、利挂钩,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退耕后的农民大力治理荒山荒坡,并把植树种草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到人。农民承包的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15.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确保治理规模和成效。但绝不能为了追求连片造林而强迫农民退耕,导致“全退户”、“全退村”的出现,影响农民今后的生计。

  16.各试点县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农民增收,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不反弹。要通过调整,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及经济结构,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

  三、做好种苗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充足的良种壮苗

  17.各地要按市场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各试点县要根据工程规划确定的造林任务、种苗需求情况,搞好种苗基地建设,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所需种苗数量等方面的有机衔接。要推广使用良种,和种苗生产新技术,充分利用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抓好种苗生产。同时,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按质量要求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

  18.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各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检查监督、检验检疫。退耕还林还草使用的种苗,必须经过林木种苗主管部门检验并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造林,严禁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种苗出圃造林。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中出现种苗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9.要加强种苗调剂工作。各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种苗需求预测,搞好育苗规划和实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本县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种及新品种。确实因本地种苗供应不足须从外县调拨种苗的,也要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严禁调进不适合本地种植的树种。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保障供给。

  20.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要坚决制止倒卖种苗和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严禁销售不合格种苗。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退耕还林还草成效

  21.各试点县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类型,科学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科学地布局林种、树种和草种,并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在水土流失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还林还草后实行封山管护。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经济林等商品林,但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

  22.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各试点县要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依靠科技进步,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的治理模式和实用科技。要依据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适合本地的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耐旱树种、抗逆性强的树种、综合效益高的树种以及良种壮苗繁育技术、石质山地造林技术,推广应用生根粉、保水剂等植物生长促进剂,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提高造林质量。要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研究和管理,防止危险病虫害发生和蔓延。要在生态脆弱区、重要江河流域的典型地区建立效益监测点,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和对比研究,为试点工程的总结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面上推开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林业科研院所要以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为载体,有目的地开展各种造林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科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办好具有一定面积规模的退耕还林还草示范点,通过对示范点的指导和研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推广,整体推进当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23.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的前期工作。试点县要按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本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施方案,做好作业设计,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造册登记,签订合同,建档立卡,建立管理数据库。在安排任务和作业设计时,要按标准确定退耕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原则上在保证留足农民的基本口粮地的前提下,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控制在3亩左右为宜,严禁出现“全退户”、“全退村”。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试点任务的作业设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地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24.认真落实项目责任制。在各级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各试点县还要层层实行项目责任制,每县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县项目的责任人,每乡(镇)确定一名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为本乡项目责任人,对本辖区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

  25.各试点县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承包责任制,切实抓好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工程建设质量。可由本县选定的科技支撑单位对全县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技术负总责,由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承包人员要与试点县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其报酬要与工程质量挂钩,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各地必须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劳动所得,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6.建立规范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管理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行工程化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有关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等,各试点县也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项目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补助。

  27.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项目严格实行报帐制。试点县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乡、村和农户,农户完成造林后,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按检查验收办法对农户退耕还林还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验收结果,申请自治区级复查,经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申请国家级核查。经检查验收后,农户凭验收卡和粮食供应证,按有关规定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进行报帐。

  28.将退耕还林还草所营造的林木纳入规范化管理。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核实和逐块造册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山林权属证,纳入全县森林资源规范化管理。同时,明晰权属,使农民退耕后能安心地从事林木管护和其他生产,并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

  29.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自治区着重抓好试点县的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乡级工程技术骨干等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县要结合工程建设需要,对乡村干部和农民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先进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使各级干部和农民熟练掌握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和技术规程。要采用发放科普读物,利用现代传媒和组织现场观摩等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30.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宣传退耕还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切实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各试点县、乡(镇)要组织编印相应的宣传手册、宣传提纲和宣传挂图,分发到试点工程区,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建设内容、操作办法、治理措施和扶持政策等。

  六、严格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质量

  3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等7部委办财建〔2000〕292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国家补助的钱、粮能及时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凡有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粮食、现金补助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认真落实验收工作。各试点县、乡(镇)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凡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要责令返工,否则一律不予验收和兑现粮、款补助。施工完成后,按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进行县级自查、自治区复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33.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绩考核,依据检查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试点任务、质量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粮食及现金补助;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4.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举报制度。各试点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5.严格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在加快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要引导山区群众改变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生产陋习,坚决杜绝“边退边垦”的现象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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