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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锡委发〔2001〕13号
(2001年4月17日)


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对于推进经济增长、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增加社会财富、致富人民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苏发[200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引导和促进我市私营个体经济扩大经济总量、拓宽经营领域、提高运行质量,全面开创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创办私营企业。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2、清理经营领域的歧视性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有关经营领域方面制订的限制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对私营个体经济加以歧视性限制(即允许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经营而不准私营个体经济经营)的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对国家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3、放宽对有前置审批要求的行业限制。对有资格审批要求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有关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外,一律予以取消。
4、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企业。重点鼓励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商贸流通业、城镇建设、中介服务、社区服务,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
5、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有限公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6、实行企业预备期管理。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7、简化登记、报批程序。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制,相应简化登记、报批程序,有关登记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在报批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二、鼓励私营个体企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8、鼓励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集企事业单位改制转制。凡国集企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转制需要沿用或保留原企业名称、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专有技术,新设立企业需要冠市名,发展连锁经营需要使用总部字号等,经协商一致和申请认可,给予办理并提供方便,相应减免有关收费。对购买、兼并中的资产作价、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费用收取等,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同等待遇。私营个体企业盘活原国集企业存量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可在土地租金的减免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对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绿化、环卫、中介咨询等事业单位改制,允许私营企业或个人参股、控股。
9、引导加强协作配套。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强与市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技术协作和产销配套。引导大企业、大集团在订货、进货、外发加工等环节,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带动私营企业搞好产品开发和配套生产,并向深度加工、前后向配套、系列开发的方向发展。
10、统筹安排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私营个体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积极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对私营个体企业发展需占用农用地的,统一实行占补挂钩政策。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调整出来的老村庄、企业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照“等质等量”原则进行置换,新占农用地按存量建设用地办理报批手续。由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复垦荒山荒地或废弃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原则,从有利润的年份起,三年内免缴各项土地税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私营企业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免交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11、鼓励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和投资改造,实现扩张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挂靠、加盟、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包括跨地区兼并联合),加入或组建企业集团。选择20—30家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科技和信息服务、评先创优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对集团内部交易及利益分配,在税收和收费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集团一视同仁。对年销售额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私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市重点企业集团待遇,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给予技改贴息贷款、减免有关费用、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重点加以扶持。
三、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12、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3、支持申报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私营个体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和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承担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等,在申报标准、办法和享受优惠政策上,与其它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私营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项目竞标,在评标时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14、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扶持力度。民营科技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年内减免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新建或购置闲置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5、鼓励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科技投入,更新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改造规划,在申请技改贷款贴息、工业发展基金时给予支持。鼓励私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有、集体企业合资合作,开办高新技术研发基地、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基地,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选择10家民营科技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挂钩,以多种形式联合组建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16、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科委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委新技术发展中心、乡镇局企业服务中心等,要分别或协调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综合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发布、展示和交易活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库、信息资料库、成果库、项目库等,在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和创意设计、科技培训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科技综合服务。指导在锡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革,开办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地区性、行业性技术开发中心、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17、支持私营个体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吸纳和使用人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投资兴办各类科技企业、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兼职。私营个体经济引进、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户口指标、工资管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参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等,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享受同样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及人事代理服务。
四、支持私营个体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18、鼓励扩大出口。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代理方式从事外经贸业务,在结汇购汇、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等方面,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争取私营外贸流通企业试点,不断壮大私营外经贸经营主体。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联手合作,从事外经贸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分配、使用,有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集体外贸企业同等待遇。引导和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为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对出口规模较大、产品有品牌、有竞争力的私营生产企业,在分配“广交会”、“华交会”、国际知名博览会的摊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19、鼓励合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合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政策待遇。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将私营企业列入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内容,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私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提高项目成功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0、鼓励开展跨国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私营企业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需要申请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并帮助做好申报工作,协调做好出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私营企业业主、外经贸人员、技术专家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国外证明材料。
五、推进私营经济园区建设
21、加强园区规划,搞好产业导向。鼓励私营经济园区与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小区联动开发、分工协作,避免盲目圈地、重复建设、互相牵制。鼓励私营经济园区从本地资源和产业基础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注重特色,优化产业结构,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22、改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体系。鼓励私营经济园区贯彻基础开发和功能开发并举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完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绿化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支持园区完善“一站式服务”,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园区,提供内外贸经营、技术、金融、法律等综合服务,提升园区服务功能。
23、建设重点私营经济园区。在提高园区整体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全市选择3—5个规模适当、规划合理、管理有序、服务优良、投入产出和整体运行效益显著的园区,作为市重点私营经济园区,在税收、收费、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24、增加私营经济园区科技含量。支持重点私营经济园区创办科技园,在登记注册、资产评估、技术作价、税费征收、分配奖励等方面,给予私营个体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落实有关引导、扶持政策,吸引民营科技企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利用园区技术开发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科技园,开展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孵化”企业成功率。
六、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25、加强财政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支持。从2001年到2003年底,继续根据锡政发[1998]175号文件的规定,按私营个体经济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30%,由各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增加私营个体经济融资担保基金、发展基金和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基金。
26、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私营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27、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计税工资总额标准,逐步实现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报酬。对经有权部门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提高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开办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免的政策;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8、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9、在实行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上,私营个体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私营个体经济不单独制定税收检查计划,不搞重复税收检查。
七、拓宽私营个体企业融资渠道
3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建立或明确以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扩大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在保证信贷质量、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建立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加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资金支持。改进贷款申请、审批和监督运行的方法,探索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研究开发合适的信贷品种,适当放宽抵押、质押的范围和条件,明显扩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贷款规模,提高其所占比重。允许私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改善银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往来结算,开展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扩大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便利企业收付、汇兑、结算,帮助私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完善主要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增加结算工具种类,加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1、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私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私营个体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鼓励市经纬工业投资公司试点开办民营企业封闭贷款担保业务,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担保范围。市梁溪担保公司在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灵活开展担保业务,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和融资规模。鼓励市商会和市个私协会探索建立为会员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政企分开、多元投资、商业运作、规避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金融咨询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私营经济园区,探索以多种形式,设立担保机构,开办贷款担保业务,尝试资产担保。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使其健康发展。
32、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发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产权交易市场等的作用,形成风险投资退出和再投入机制,帮助私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进投资、融资服务。扩大现有创业投资公司规模,鼓励开办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营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风险投资,逐步建立风险投资体系。
33、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私营企业,指导和协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开展资产并购重组,为其申请、推荐、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投资回报的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帮助其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有效聚集社会资金。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增资扩股,组建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
八、维护私营个体企业合法权益
3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项目审批、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服务)定价、税收征缴、职称评定、先进评比、荣誉称号授予以及出国(境)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的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未公开告示的地区、部门规定作为限制和处罚私营个体企业的依据,由此造成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干预其自主采购、销售,不得强行要求其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违反规定给私营个体企业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推销、搭售商品,吃拿卡要。禁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其产品。禁止强行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亮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同时要尽快设立维权服务中心,对损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及时处理,切实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35、全面清理专门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及时公布予以取消或暂停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集资。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已经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各类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落实。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取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对已收部分逐批清退。在私营企业中逐步推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等制度。对私营经济园区和大型专业市场试行扎口收费、分口解缴的管理办法,统一委托主办单位代收。供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其他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九、营造私营个体经济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
36、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除科技创新、资金融通、员工招聘外,着重在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组织和引导具备资质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动员社会力量,依托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逐步实现社会服务的网络化、社会化、产业化。充分发挥商会、商联会、个私协会和各行业协会作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个私业主、经营者、劳动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但要坚持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入会、交纳会员费。
37、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允许投资兴办实业、务工经商人员及其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异地经营或就业的业主、职工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十、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38、建立政策督导和工作质量评议制度。将落实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分解落实到政府有关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着力推进,加强检查督促,进行考核评比,分别兑现奖惩。公布市各部门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和服务承诺。由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立有基层单位和个私业主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市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议。
39、加强私营个体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私营个体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积极探索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管理,规范私营个体经济市场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40、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统一对私营个体经济进行统计调查的制度、指标、口径和方法,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监测工作。年内对现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月度调查制度;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结合变动情况汇总,进行综合推算;对实际存在的无证商贩,也纳入抽样调查框,从而全面、准确、及时反映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及分布、运行情况。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41、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在2001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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