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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苏政发 [2001] 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农技推广服务,是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一项长期重要政策。当前,要着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创新,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长足发展,2000年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3.6%,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格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县乡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地方随意改变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性质,减少甚至断绝经费,挤占平调财产,严重削弱了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影响了畜禽疫病防治、病虫害测报、林业资源管理、农村经营管理等公益性工作的开展。在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市场农业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统一对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一)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骨干力量。今后农业的发展,一方面要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把农业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是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教育的主要途径与载体,是推进科教兴农的骨干力量。
(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发展公益性事业的重要支撑。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护林防火、动植物检疫防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等公益性事业,必须有一支队伍去具体承担和实施,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始终是政府推进这些公益性事业的重要支撑。
(三)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重要载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加大对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是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重要途径。
(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农村的各项农业技术和有关政策措施要通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传播到农户、落实到田头,再通过这一体系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反馈给政府,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贯彻政策、反映民意的有效渠道。政策、科技、投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调控手段,拥有一支高效的农技推广服务队伍,是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依托力量。
二、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以改革促稳定,以创新求发展,依法稳定和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队伍,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建立起以农技推广事业单位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为重要力量,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综合性服务与专业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积极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创新,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这一体系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的要求,成为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服务队伍;通过组建股份制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销售公司或专业协会等,发展经营性服务,切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综合服务。
三、切实稳定和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要科学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职能范围,合理设置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通过加强管理和推进改革创新,加快职能转变,提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动植物防疫检疫,护林防火,农业市场信息等公益性服务。各地要以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依法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事业性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可以将设置过多、过散的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归并成综合性的“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但不允许改变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得转为企业。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具体设置,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在8个机构总数以内,统筹规划,自主确定。对动物防疫检疫等个别特殊性行业可以考虑独立设站。为做到事企分开,要将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中的经营性服务职能逐步剥离出来,人员相应分离,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理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苏办发〔2001〕8号)规定,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实行党组织属地管理,行政、业务受乡镇政府、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
(三)稳定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技术骨干。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法律规定的80%的比例。
(四)稳定和增加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费投入。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在稳定机构、定编人员的基础上,要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渠道,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现有经费不减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投入。
(五)坚决防止挤占平调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资产。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办公楼、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培训教室、仓库等资产是农业部门多年建设积累下来的,是农技推广服务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和平调,已经挤占平调的要尽快归还。同时,要增加投入,逐步改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为农服务手段和条件。
(六)积极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改革创新。在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其内部机制改革创新,增强农技推广服务队伍的活力。要大力清退各类非专业技术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切实保障退休和提前离岗农技人员的待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按国家规定逐步建立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工作绩效开放式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进村入户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采取“按岗定酬,按绩取酬,以岗位定工资,按业绩定津贴”的分配制度。加强农技推广服务部门与农户、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研院校间的联系,形成公益性机构服务、企业服务、农民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推广服务机制。
四、放开搞活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积极鼓励农技人员创业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开展经营性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限制的项目外,要全面放开种子(苗)、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放开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技术咨询服务等所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性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利用原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设备、设施,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农技服务产业。
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和引导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创业。鼓励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对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在职称评定中要注重实绩,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对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推广人员申报的各项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立项,择优扶持;申报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示范园区、良种繁育等科技项目,优先予以支持,效果显著的,予以重点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以高新农业技术成果入股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其职务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合同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40%的股权奖励。以科技成果参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实施的,经有权部门评估后,可给予不高于50%的技术入股,并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保护其合法收入。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转制后至200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创建的农业经营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理清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真正创新机制,强化服务。要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要增加对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经费投入,改进经费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农业、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加强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保障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发展。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技人员应有的待遇,将公益性推广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以项目形式支持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发展。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在农业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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