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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宁政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5号)精神,加快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推进我市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城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
1、 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符合省、市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引进我市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含留学归国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凭省、市人事部门调动、引进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引进优秀人才已在我市落户的,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年龄和实际居住城市时间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审批办理人户手续。引进人才到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及我市四县工作,在我市市区有居住条件的,经省、市人事部门审核,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落户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公安局、人事局另文确定。

2、 全面实行投资、买房人员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政策
凡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每年纳税1万元上、无偷税漏税行为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宁落户;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其中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60平方米可办理3人,购房面积第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上述人员仍按我市有关投资、购房人户的审批程序,取得有关部门相应的证明后,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 积极吸引市外企业在宁投资、纳税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建成投产1年以上的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子女在宁落户,凭有关部门审批证明,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 服务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户口迁移政策
对我市国有企业按规定引进的科技专业人才和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凭省、市的人事或劳动部门有关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 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其他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外地生源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按照其就业单位的省、市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由省教委、市人事部门按照当年就业政策规定审批后,凭有关派遣审批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外地生源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已被我市单位录用、聘用、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关系代理和社会保险,经省、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出具有关证明,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允许其本人户口在宁落户,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人事劳动关系非市内隶属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录、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具有特殊专长的技术工人,按现行管理职权范围,分别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纳入我市社会保险管理,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户口来宁落户,凭有关部门审批证明,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外省、市单位成建制搬迁至我市,其单位职工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后,允许其单位职工户口迁入我市,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分配的住房,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可在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凭有关部门审批证明,由公安机关审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具体办理人数以外地市政府编委批准的在编人数为准,对今后调换人员按迁出1人再进1人原则办理。

6、 抓紧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
根据宁政办发[2000]54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对实际居住我市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农民,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手续。

7、 继续做好“三投靠”人员在我市落户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政府宁政发[1999]82号文件规定,继续落实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准予随父亲在宁实际居住地落户和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准予在城市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继续落实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对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要求来投靠人员结婚满五年、年满30周岁的,准予投靠人在宁落户。

8、 关于合法固定住所的认定
上述合法固定住所主要包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单位分配住房。

二、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根据南京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工作,积极调整有关具体户籍政策,是加快推进南京城市化和城市现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投资移民和智力移民,加快人力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需要,也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的需要。

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计划、人事、劳动、土地、建设、房产、税务、计生、经协和教育等部门。要从各部门的职能出发,严格执行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严明办事纪律,杜绝户口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及借机索贿受贿、营私舞弊和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超前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新增人口群体数量和层次的预测、分析和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使人员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三、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凡本人提出申请且符合上述户口政策规定,要求在宁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南京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户口迁入按照宁政发[19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经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出具有关审批材料和证明,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凡经批准迁入我市落户的人员,一律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多和落户手续,不得附加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凡户口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需上报的户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批手续;属区公安分局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办理户口证件工本费标准,严禁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本贯彻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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