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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宁政办发[20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6号),决定自7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做好全市《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迎接省里对我市的检查,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内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张桃林副市长为组长,秘书长耿乃凡和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恕为副组长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这次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参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政府在自查中可以邀请区县人大和政协的领导参加。

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做好自查,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情况,并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8月上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方面将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现状进行总结,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作出汇报。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达不到国家、省和市的基本要求的区县和部门,必须限期拿出整改措施。

各区县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规)处室具体负责检查的实施落实工作。检查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3638810、336350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行政复议法》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快全省依法行政步伐,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主要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具体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通知的有关情况。

检查内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规定。

二、 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成立检查工作小组。

7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情况。7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和省各有关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县(市、区)报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各市和省级机关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8月上旬为抽查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机关进行抽查。各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和市级机关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各省辖市政府法制部门于8月底以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现关予以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汇报。对行政复议机关和法制工作机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工作开展较好、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给予公开表彰。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基本要求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拿出整改措施。

三、 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地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参与。自查和抽查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的实施落实工作。检查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43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内容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苏府法字[200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对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苏政发[2001]86号),决定自7月中旬至8月上旬,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苏政发[2001]86号文件要求,现将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一) 是否建立了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有何具体效果?

(二) 是否建立了科学、高效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批工作程序,以保证法制工作机构及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 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程序,以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 是否建立了行政复议文件书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卷宗是否一案一卷,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

(五) 是否建立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了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工作制度?自1999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底,共转送多少件行政复议申请?

二、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自1999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底)
(一)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情况。
1、 共收到多少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有多少件不予受理?不予以受理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2、 受理案件中从高到底位居前五位的是哪些事项的案件,每一项的具体数量是多少?

3、 被申请人占受理总数前5位的是哪些行政执法机关?

(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情况。
1、 受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无延期或逾期审结的案件?如有,主要原因是什么?有无经年累案迄今未结的案件?

2、 行政复议决定是否都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作出?

3、 已审结案件中,撤回申请、维持、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占比例是多少?是否有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如有,具体方式是什么?

4、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什么?其中,有多少件是因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撤回的?有无被申请人违法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有无申请人因受到不正当干扰而被迫撤回的?

5、 已审结案件中有无发生行政赔偿,其数量、内容和类型各是什么?

三、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一)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都依法得到执行?如有未能得到执行的,数量是多少?

(二) 是否存在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如有,占未得到执行的复议决定多少比例?对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制定了相应处理措施?有何效果?

四、 行政复议案件应诉情况
(一) 行政复议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多少?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多少比例?

(二)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撤销、变更的案件各占应诉案件比例是多少?

(三) 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原因是什么?

五、 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一) 行政复议工作是否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 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哪些重大的或共性的问题?是否作过统计分析?

(三) 法制工作机构是否结合行政复议,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行政执法工作中重大或共性问题,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向前发展?

六、 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办案工作队伍的建设情况。
(一) 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设立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

(二) 行政复议人员的具体编制是多少?实际人员有多少?行政复议人员是何学历?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书》?

(三) 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需要,单列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是否为财政预算拨款?经费额度是否实际工作需要相当,是否及时足额拨付?

(四) 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规定,发放行政复议人员办案津贴?

(五) 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办法》的基本要求,采取措施保障本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七、 对落实行政复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对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有何建议?

请各地、各部门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内容,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形成书面材料报有关政府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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