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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苏政办发[200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1年7月)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苏政发[2000]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建制镇(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达978个,占总数的83.2%,共办理小城镇户口334.9万人,全省城镇化率已达到41.4%。但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对小城镇和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担心实施户改后会增加本地区性财政负担和就业、入学的压力,加之又不允许收费,因而实施户改的积极性不高,工作摆不上位置,个别市对省政府城市户改十项措施至今未确定贯彻。二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户改工作配套优惠政策在少数地方未得到较好的落实,特别是进城镇落户农民原有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的使用、流转等配套政策不到位,影响了群众进城、进镇落户的积极性。三是一些地方把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的渠道,巧立名目收费,群众意见很大。四是经济发达区地区农民担心户改后实际利益受损,参与户改的积极司长不高。特别是小城镇建成区内农民实施户改后,原来享有的村委会支出的农民保险、土地分红、征地补偿等利益就不再享受,群众不愿意。五是少数地方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对城市人口增长实行政策与计划指标双控的管理办法,影响了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些问题如不很好地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最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已经下发,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加快一小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施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构筑我省新世纪发展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战备举措,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由之路。实施城市和小城镇户籍制度发展,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认识实施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可行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吉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 围绕全省城镇化、城市化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目标,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步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认真分析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现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找准存在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凡是没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地方,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最迟于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已经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尚未推开拓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改革已经推开的地方,要加强分类指导,注意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引导改革健康顺利地开发。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做基层乡镇、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调动他们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保证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三是严格审批,简化手续。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员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四是坚持正确的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方向。要坚持以居住地和就业地原则,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坚决取消计划指标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错误做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城市户籍管理制度。

三、 切实将各项配套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调动群众参与户改的积极性。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十项措施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户改配套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调动群众参与户改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二是经批准在小城镇和城市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三是认真落实进镇落户农民土地使用、流转政策。根据农民本人愿意,可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可继续耕种承包地、自留地,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或一次性折价分年补偿,或折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对进镇农民原有土地分红及福利待遇等,应实行过渡性政策,保证其利益不受影响,吸引更多农民进镇参与小城镇建设。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此外,对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转移手续。四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理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小城镇和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户改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劳动、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贯彻落实国发[2001]6号文件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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