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廉租房供应保障体系”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现就我市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居民收入及住房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坚持政府、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无利润开发,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房),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物价、房产、房改等部门各负其责,政策扶持,共同协作。

(二)市房改办会同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坚持“集中建设,严格管理,总量控制,计划供应”的原则,由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建设,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市房改办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建设计划落实,销售公开、公正。

三、供应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60%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供应对象的范围今后可适时调整)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实行划拨。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人所在单位可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给予购房补贴。购房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五、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以下成本因素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应缴规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

(五)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六、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房建设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建设运行资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预收的定金或购房款;

(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

(三)部分信贷资金。

七、有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明确的各项规定,切实保证把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规定标准的供应对象身上。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由夫妇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公示、市房改办批准后,到建设单位购买。具体办法另定。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将原住房面积与购房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面积部分(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按商品房计价(差价款用于冲抵后期建设成本,下同)。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比照房改房登记发证,以自住为主,不得转卖、出租。购房两年内确实无人居住的,由主管部门以原售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

(五)申购经济适用房,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如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房的,将立即收回所购经济适用房或限期补足与商品房差价款。

(六)负责审批和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